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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
各區縣地稅局、濱海一至六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局、納稅服務局、地稅登記局: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政策的規定,結合各單位近期提出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應稅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自2012年12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原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等各項稅費繼續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
三、從事“營改增”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凡按季度申報營業稅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即:2012年10、11月份應納稅款,于2013年1月向地稅機關申報。
四、2012年12月1日前新開辦涉及“營改增”的地稅獨管納稅人,自10月1日起,天津代理記賬可直接辦理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五、“營改增”納稅人凡持有地稅局單獨印章稅務登記證的,應在2012年11月30日前由國稅局換發蓋有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六、各單位要統籌安排“營改增”的納稅人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的發票領購,確保用量。對“營改增”后不再需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發票繳銷工作。
2012年9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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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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